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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章

[db:作者] 2025-08-14 10:08 5hhhhh 5900 ℃

《星野市第三女子少临时监狱服刑人员守则》目录

第一章 引言

1.1 本守则的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证特殊犯人们的服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服刑人员的学业有所保障,依据《宪法》、《监狱法》、《教育法》和《特事特办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1.2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监狱所有服刑人员

第二章 监狱管理

2.1 监狱的组织架构

2.2 监狱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一条 监狱管理人员有确保服刑人员配合服刑改造、确保服刑人员身体健康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条 监狱管理人员不能越级管辖;未经上级批准或当事人管教同意,管教不得对其他管教管理的服刑人员予以处分;

第三条 监狱管理人员应廉洁自重,不得收取服刑人员或下一级监狱管理人员的贿赂;

第四条 监狱管理人员对服刑人员予以体罚时,应当在保证安全,事先报备,量罚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对于服刑人员主动要求的惩罚应当在保证安全可行的情况下优先执行;当服刑人员主动要求的惩罚量达到法定惩罚量的80%时,体罚不应重复执行。

  

第三章 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3.1 服刑人员的权利

3.1.1 有限的自由权

第五条 服刑人员在周末及每天的自由活动时间,在不违反本条例和不离开监狱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活动。

第六条 服刑人员因病、事需要离开监狱就医、办事的,可以向管教提交申请表,由管教代为申请。在监狱管理人员的陪同与监视下外出就医、办事。

3.1.2 接受教育权

第七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两年有继续复习高中知识,以及服刑满两年后再次参加高考的权利

第八条 服刑人员服刑满两年后,再次参加高考被录取后,有自由选择戴上戒具与监视器同时服刑和完成学业或申请暂停服刑,大学毕业后继续服刑的权利

第九条 服刑人员有学习劳动技能,接受劳动改造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服刑人员有接受法制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1.3 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除自由权、隐私权和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依法部分剥夺外,服刑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 服刑人员接受劳动改造,监狱应当支付适当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按照星野市同种劳动中的最低合法工价结算。

3.2 服刑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服刑人员有遵守宪法与法律,服从本条例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服刑人员有认真对待学习、劳动、调教等改造活动;认真反思罪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服刑人员有尊重管教,团结狱友,礼貌待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服刑人员有犯错后主动认错,接受惩罚的义务

  

第四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服刑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服刑人员应当服从管教命令

第十九条 服刑人员不得在服刑期间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二十条 服刑人员在学习活动中需要遵守纪律,不得打扰他人学习

第二十一条 服刑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习、劳动、调教等改造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服刑人员应定期接受体检。

第二十三条 服刑人员应当爱护监狱内是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毁坏。

第二十四条 服刑人员申请外出看病、办事后,不得将违禁品(如烟、酒、管制刀具等)带回监狱。

第五章 安全管理与教育

5.1 安全意识

5.1.1 个人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服刑人员应当爱惜生命,重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不自杀,不自残。

第二十六条 服刑人员在劳动、调教、接受惩罚的过程中,有身体不适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服刑人员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用和平友善的方式处理与狱友的矛盾;当受到单方面伤害时,服刑人员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

5.1.2 集体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服刑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定期的消防演习和地震逃生演习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服刑人员在因病、事外出;因完成大学学业、参加考试离开监狱的,返回监狱后不得将违禁品带入监狱内

5.2 监狱教育

5.2.1 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满两年后可以再次参加高考。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服刑人员多读书、多学习。监狱管理人员应当予以服刑人员相应的帮助。

5.2.2 职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 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劳动改造。学习劳动技能,为重返社会做出积极准备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擅长工作的服刑人员。监狱管理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内容或对其进行培训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服刑人员应当配合劳动改造中的技能培训活动。

5.2.3 心理辅导

第三十五条 服刑人员应当接受法治思想教育、调教和心理辅导。确保性格和心理状态能得以向好的方向调整

第三十六条 监狱管理人员应多多关注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对心理状态出现异常的服刑人员予以及时的疏导或治疗。

第三十七条 服刑人员应当配合不定期的心理测试工作。

第六章 奖惩制度

6.1 奖励制度

6.1.1 对表现优秀的服刑人员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知识竞赛中获胜的、再次高考中被成功录取的、劳动改造工作效率较高的,积极配合各种服刑改造活动得到大家认可的,应当发放奖品;适当提高劳动报酬,予以表扬、鼓励和表彰或适当减刑。

第三十九条 减刑后的刑期不能低于三年

第四十条 对于因严重犯错受到处分的服刑人员。满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受到奖励超过三次,且期间再无重大错误,应当撤销处分。

6.1.2 对有特殊贡献的服刑人员的奖励

6.2 惩罚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守则规定,不服从管教管理的服刑人员。除严重的错误外,由管教决定体罚内容。报备后进行惩罚;p站那个坑的监狱有一个神奇的设定

服刑人员在犯了错误需要被体罚/调教时。在管教判定的惩罚被批准执行之前,可以自己提出惩罚的方式。服刑人员自己提出的惩罚方式经判定是安全可行的后,相对于管教要求的“法定惩罚”优先执行。当服刑人员自己要求的惩罚经过量化定,可以达到“法定惩罚”80%以上的“痛苦值”后,则“法定惩罚”不予重复执行

例:张三因为吃饭的时候打碎了餐盘,被罚鞭打5下的惩罚,根据量化表上的痛苦值为“5×1.7=8.5”

而她自己提出了电击+跳蛋一段时间的惩罚,“痛苦值”经过计算是8.3

8.3>8.5×0.8=6.8

所以她只需要被执行自己要求的惩罚,之后不需再次接受鞭打。

第四十二条 各项体罚痛苦值的计算,依据内部量化表进行计算;量化表不对服刑人员开放。服刑人员不得恶意试探量化表数据。连续五次犯错误要求同一类型的惩罚,会被判定为恶意要求,之后的实际评分会被乘以0.6、0.36、0.216……以此类推。

第四十三条 犯以下错误的视为重大错误,应当予以档案记过处分:并经监狱法院受理后予以延长刑期、移交普通监狱、体罚、罚款、通报批评等其他惩罚。

(1)故意破坏监狱公共设施的

(2)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

(3)故意伤害他人,参与打架斗殴的。

(4)在服刑期间参加的考试、比赛评奖评优活动中作弊的。

(5)在服刑期间违反刑法的。

(6)悔过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改造活动,经多次思想工作仍然顽固的。

(7)试图贿赂监狱工作人员的

(8)试图越狱,或为劫狱人员提供方便的。

(9)因事、病外出返回监狱后将违禁品带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延长刑期后总刑期超过七年的,应当移交普通监狱。

第四十五条 延长刑期的流程应当符合刑法与监狱法的规定。被处分的服刑人员有聘请律师和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7.1 解释权

第四十六条 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监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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